北京护理学会护理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为奖励在临床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护理工作者,推广成果在临床的应用,设立“北京护理学会护理成果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护理学会护理成果奖是北京市护理行业的先进奖项,激励临床护士立足于本职,求实创新,开拓进取,提升护理工作品质。
第三条 护理成果奖的奖励原则:以“护理、质量、安全、服务”为主题,紧密围绕临床护理工作,体现护理专业的知识性、专业性、创新性。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第四条 北京护理学会负责护理成果奖的评审及奖励工作,其过程包括单位推荐、专家审核、学会评比,全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北京护理学会护理成果奖原则上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六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 获奖者由北京护理学会统一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范围包括:临床疑难重症护理成功案例及工作中的创新和突破;在护理服务、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成功配合医疗进行高难病例救治的护理经验总结;临床护理工作中技术创新或改良的新方法等。护理成果限定近两年的临床护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数量
护理成果奖申报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根据规定名额择优推荐:北京市三级医院可申报1-2项;各区县卫生局综合选拔申报1-3项。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填写“北京护理学会护理成果奖申报表”(附表),经所在医院或区县卫生局确认、同意并盖章,上报北京护理学会。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
北京护理学会设立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组织、评审及管理工作,并在北京护理学会网站公示一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责任人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严重护理不良事件;申报的护理成果有抄袭、伪造等,由北京护理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所在单位及个人2届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人员应公正无私,如发现徇私舞弊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北京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北京护理学会